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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时间:2023-12-20 12:13:01
有关租赁合同汇编10篇

有关租赁合同汇编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赁合同 篇1

1、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

(1)合同成立:合同经双方(或者多方,下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可以成立。合同成立一般均代表合同生效,或者说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个别情况下合同不一定生效。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2)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产生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生效也是一个时间点。

(3)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与生效不同,有效是一段期间。

(4)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开始,或者从某一时间点开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5)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在合理期间内满足生效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6)合同解除或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是当事人追求、希望实现的目标。合同无效是合同当事人尽量需要避免的情况。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但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这时就要合同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行使解除权或者撤销权;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则应该充分考虑到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并事先加以防范。

2、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成立方面。

合同成立方面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四点。

第一,主体合格。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应当提供公司经过最新年检确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机读基本资料。如果签订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该提供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如果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应该提供身份证,证实年满18周岁。

第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签字盖章。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上的盖章原则上应该是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都是可以的。但有些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就有问题了,严格来说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因此这种情况要避免。如果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则个人签字、加盖自己的私章也都是允许的。但这样由于个人签字、自己的私章没有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难以事后辨别真伪,因此最好是请当事人来当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在签订合同时对照对方的身份证、确认身份情况后再由其签字盖章为妥。当然身份证也有可能是假的。

第三,要经过合法授权。如果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提供由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其中载明具有签订合同的明确授权。在实践情况中,可能签署合同的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可能是经理、副经理甚至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这些人的身份必须予以明确,并在签约时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四,如果要签订的合同金额巨大,或者签订的是重大的合同,那除了上面这些要注意的情况外,还必须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样本、对方签署合同人员的签字盖章样本、对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文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以降低签订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2)合同生效方面。

生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法是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的。双方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只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将房屋出租,另一方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由于口头合同在很多具体问题方面不容易讲清楚,一方如果不予承认的,另一方很难主张权利,因此租赁合同应该尽量签署书面,避免口头合同。

第二,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双方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见,或者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按期缴纳租金,双方维持现状的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这些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只要通知出租人解除即可;出租人要解除的,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及时寻找新的租赁场所。

第三,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和口头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这种情况现在也很多见,双方没有签署合同,但都可以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合同法认可这种形式的效力,但是由于举证较为困难,电子邮件也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够作为证据,因此建议双方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达成合同一致意思后再补充签署书面合同为好。

第四,生效可以附条件。上面我们讲了,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但少部分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附有条件的。比如,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预付的三个月租金到账之后,合同才生效;还有些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办理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甚至还有合同约定要等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生效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条件的约定并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些约定都拖延了合同顺利生效的时间,并产生了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如果合同不能如期生效,浪费签约的人力物力时间不说,还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了履约的风险,特别是开始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加不利。因此特别约定生效条件要谨慎,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3)合同无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内容比较复杂,大家在这里只要了解一下内容就可以。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该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因房屋属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这个规定讲,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 ……此处隐藏6569个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9

编号:

出租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维护z数码城区公共利益之精神,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公共场地计 平方米,用作 ,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壹年;到期如乙方需用在征得甲方同意时可续租,另行签定合同。

2、乙方在签订租用 公共场地合同前,应提供办公经营方案和规定的公司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签订租用合同。

3、为保证该公共场地内公共设施的运行安全,在租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装修完毕,经数码城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该场地内有公共设施、设备(如公共管井、阀门、电缆沟等),乙方应在施工时预留检查维修口,以方便甲方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因检查维修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可改变原定用途或转让、出租;在租用期内不能从事有关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5、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将该租用场地恢复原状。

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二个月的公共场地租金人民币 元;并同时交纳首月租金和管理服务费。

7、乙方应按租用面积按月交纳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每月 元;租金每月每平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每月 元;按每月实际用量交纳水电费。定于当月初十天内支付,如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有权解除合同。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则甲方如数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1. 甲方将位于*******厂现有厂房及附属生产办公设施、厂区内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数量以移交清单为准)等租赁给乙方按原用途使用.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所需的文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二十年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租赁物移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日止.租赁时间按移交时间开始算。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 租金:第一年交十万押金,确实投资生产后,押金须反还给乙方;第二年租金八万,以后每年递增5%。

2. 甲方在租金到帐之日起3日内将租赁物移交给乙方,租金从主要租赁物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

3. 租金交纳期限,租金一年一交,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第二年的全年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护保养

1. 乙方必须保证租赁资产的完好、保值增值.

2. 房屋设备大修、日常维修及材料费用均由用乙方承担.

3. 该厂丢失的零部件由乙方负责配置,费用自理.

4.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不需用的租赁物移交给甲方,由双方登记注销,但租金不变,租赁期满,所有租赁物应如数交还甲方,如有缺失,由乙方赔偿(以资产详细清单的价格和数量为据)。

5. 乙方租赁期届满若不再续租,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无偿留给甲方。乙方投资新的生产线,租赁期满后按折旧价双方协商处理。

6. 水、电、暖、税、费等生产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 乙方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 乙方在该厂内增加设施或其它项目,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出租方若将出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如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租赁形成的损失,甲方要完全赔偿。转让后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问题的约定

1.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独立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干涉,在租赁期内非经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不得解除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 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厂遗留问题,均与乙方无关,如遇外界干扰,应由双方出面共同负责解决,尽力保证乙方正常经营。

3. 甲方应根据产业优势,优先对乙方原料供应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 乙方累计不交租金达三个月以上。

2. 乙方欠交税、费达5万元。]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原来用途。

4. 乙方不按合同承担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严重损毁。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改造或装修。

6. 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移交租赁物,负责,逾期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标的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乙方租赁后,优先录用甲方职工。

由双方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共同做好招工用工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派驻厂监督联络员(监督员工资由乙方承担),监督乙方合法生产经营,监管厂区内厂房、安全和完好,确保在租赁期内国有资产不流失,不人为贬值。

2.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在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预防自然灾害,承担防火防盗的责任和设施的完好。

3.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合法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并保持与甲方进行充分的协调与协商,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3个月,双方如愿意延期租赁,应重新签定合同。

双方未续签,乙方应与合同期满后7日内返还租用的全部财产。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适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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