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承包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总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总承包合同1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结构形式:
4、项目总建筑面积: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中交房标准,总承包施工图纸所含土建、安装等全部内容(打桩、挖槽、护坡、电梯、消防、幕墙、人防除外)。
三、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1、工程承包价格:一次包死价格每平米1350元(不含税金),图纸变更的以实际定额价格计算。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甲方出具进场通知书为准)
2、竣工日期;自清槽清桩头开始至工程验收完交工日止,(室外配套及附属工程除外)工期以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现场签订日为准,总有效工期如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具体协商。
3、施工期间,如遇到下列情形可顺延工期,但须有顺延工程的说明经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不可抗拒力:
(2)、改变结构类型:
(3)、施工期间,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每周累计
8小时可顺延一天:
(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工人按每天180元计算,机械费等租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
(5)、甲方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形。
(6)、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每日交纳万分之一的罚款作为给甲方的补偿。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规范的合格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做到与工程质量相匹配的施工技术,资料完整齐全。材料要求:
(1)、乙方负责工程所有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的购买,乙方所购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甲方负责监督。
(2)、乙方未购的材料设备均需通知监理人员进行进场报检和鉴定取样工作,并且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工程上。
(3)、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全部技术资料,并用于关系竣工验收,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份数送达交甲方。
六、工程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工程结算以发包方审核签字后的竣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洽谈、施工现场签证单及甲方认可的施工文件等原件为计算依据,按照河北省《20xx年建筑预算定额标准》结算,材料按照进场时间段实价实调。
2、工程付款方式:
(1)、乙方垫资到本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60%。
(2)、所承建工程内外初装修完毕后,15日内付到已完总工程量的85%(含已付款)。
(4)、整体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双方组织结算,三十日内结算完毕,付到总价款的95%,留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满后十日内结清。
(5)、精装部分另行协商,同等条件乙方优先。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
(2)、负责确认水准点、坐标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六套(一套电子版图纸),组织设计单位和乙方、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4)、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6)、有权根据工程管理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调整乙方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构成和相关管理要求。
(7)、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8)、负责协调解决各部门及社会面各种关系,保障乙方顺利施工。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场地和分配高度,严格服从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中的职权和各项管理要求,并在工程管理中对甲方负责。
(2)、注意搞好施工现场周边关系,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的现场布置工作和施工中的各项安保工作。
(3)、开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
(4)、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的资料。
(5)、乙方现场施工代理人,必须由乙方开具法人委托书,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6)、施工现场组成保证施工需要的项目部,同时负责其它施工相关事宜,建立本工程需要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
(7)、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按照要求提供资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最晚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妥善做好进场材料的保管和存储,避免发生损失和丢失。
(8)、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和场地扬尘治理工作,严防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如有发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做好本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已完工程未交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认真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八、履约及违约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进场,工期相应顺延。
3、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并承担乙方因停工期间所有的经济损失。
4、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部颁发的规范合格验收标准,发包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处罚,限期修复;延误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九、工程验收
竣工日期: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十、争议与解决办法
(1)、在履行工程中争议由保定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向均可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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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