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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时间:2023-12-20 12:16:34
精选货物运输合同集锦九篇

精选货物运输合同集锦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运输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

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 ……此处隐藏12764个字……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 承运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货物运输合同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约定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1.2货物的名称、数量及其他信息: 见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二条包装

2.1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规定,参照合同规定,如没有特殊规定参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2.2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及验收

3.1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办理。

3.2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时发生货运破损、货差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索赔事宜。同时,乙方负责重新提供与破损货物同样规格和数量的产品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3.3乙方在货物到达一周前,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

3.4交货时间:乙方应于 合同签订后5天 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甲方有义务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48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48小时内验收完毕的,甲方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3.5由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及联系人:

第四条质量及保证

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例如:质量、规格要求,图纸,技术类文档等),若采购无要求,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通用标准。

4.2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是全新正品,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甲方对于已经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更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3甲方对于交付 30日后但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因维修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4保修期: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

4.5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ISO9000所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提供的产品进行保修服务,其中包括对货物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等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质量保障措施相关的完整文件。

4.6响应时间:在货物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报修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服务,24小时内提供问题解决方案。

第五条索赔

5.1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数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货物非原厂商包装或包装损坏,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退换货物或退回货款。乙方应于 10 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描述的货物。

5.2 如果发现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或验收时未发现缺陷但用于生产后导致甲方的产品运转不良,甲方有权按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六条价款及其支付

本合同价款为:¥元 大写:元整

6.1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方式:(现金、转帐、支票等)

6.2 货款支付:

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备货。货到后,乙方提供与合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全额货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与乙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个工作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延迟3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乙方交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有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4由于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5乙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按损失金额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和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8.2受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情况的有关证明。

8.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仲裁

9.1本合同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9.2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商业秘密

10.1甲方、乙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有关技术文件、有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根据情况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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